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徽民*初字第*****号
***
你(单位)诉****关于**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你(单位)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你(单位)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元,其中受理费:***元。
上述费用缴入以下账号:
收款人:黄山市徽州区财政局
账号:3400169620805035425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黄山市徽州支行
备注:徽州区法院诉讼费用
电话:0559-3585020
缴款后须于当日凭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款单回执到我院换取诉讼费收据。(异地汇款的,汇款后请于当日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或邮寄至我院。传真号:0559-3585020)
三、如当事人在规定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者提出缓交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摘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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