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6-05-12 10:55:11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交纳执行申请费及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5、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9、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12、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减交、免交的。

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执行费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于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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