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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调解室悬挂制度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8-06-12 11:24:07 打印 字号: | |

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1.监督指导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开展调解工作。

2.编制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名册和调解员名册,报市中院、市司法局批准,报省高院、省司法厅备案。

3.负责对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4.组织对调解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调解技能进行培训。

5.负责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的调解案件的登记管理,并指派调解员开展工作。

6.定期开展对律师调解工作的经验总结。

7.其他应由调解中心办理的工作。

 

律师调解案件受理范围

 

律师调解适用于各类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行政争议协调的案件,但婚姻关系、身份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调解中心按以下范围受理调解案件:

(一)法院一审立案前申请的调解案件;

(二)法院移送可以先行调解的案件;

(三)其他符合条件,且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案件。

调解员条件

 

一、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二)品行良好,为人公道;

(三)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四)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多元化纠纷机制工作。

律师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未逾三年的,或者受到人民法院训诫以上制裁未逾一年的,不能申请成为调解员。

实行律师调解员助理制度,协助律师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律师调解员助理应取得职业律师资格或实习律师。

二、调解员由市律师协会组织选聘,报市中院、市司法局批准,并报省高院、省司法厅备案。

三、调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各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各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

(二)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保护;

(三)按规定终止调解程序;

(四)根据其工作情况获得相应的费用、表彰和奖励;

(五)接受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六)获得开展调解工作的物质条件和便利;

(七)申请移出调解员名册;

(八)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四、调解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不徇私舞弊;

(三)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不泄露案件信息、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不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其他利益;

(六)其他为保障调解工作应承担的义务。

 

 

调解须知

 

当事人、代理人经确认后参加调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需经调解员认可。

调解员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发言、申辩时须经调解员同意;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不得吵闹,注明达成共识的内容及存在分歧的争议内容,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调解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申请调解,需向调解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解申请书(须包括具体的调解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二)证据材料;

(三)身份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

 

 

 

调解程序

 

调解中心处理调解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收当事人申请或者全市各人民法院移送案件;(二)调解中心受理;

(三)选定或者指定调解员;

(四)调解员提前审阅案件材料,对调解请求合法性、是否存在虚假调解情形等进行审查;

(五)召开调解会议;

1.工作人员核实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

2.双方当事人、代理人阅读调解须知,并签名确认;

3.调解员对案件及当事人进行分析引导;

4.调解成功,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成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由调解员签字确认。

(六)结案并报备。

责任编辑: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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