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徽州区法院潜口法庭收到了群众送来的一面写有“人民的好公仆 人民的好法官”的锦旗,感谢法官帮助维权,为自己要回了拖欠7年之久的货款。
毕先生是一名建筑材料代理商,2014年他与徽州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提供砖块,工程结束后产生应付货款488000元并出具结算单,但建设公司相关人员只支付了部分货款,之后经多次催讨,但仍欠140000元未付。现在已经7年过去了,毕先生迫于无奈,于今年1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建筑材料代理商 毕先生:他们一直敷衍,没有明确的答复,不给我结货款。本来我以前做生意我这边的货由对方(供应商)给我免费提供,我结到货款给对方,他一直拖到现在,以后我再供货的情况下,我必须要现金提货,给我造成的资金压力很大。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上盖的是建设公司的资料专用章,并非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公章,且结算单上只有徽州某建设公司材料管理员花某的签字,对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产生争议。承办法官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阅相关法律资料,参考相关案例。
区法院潜口人民法庭庭长 庄翊:根据我们整个调查和法庭的证据显示,花某是项目部的工作人员暨材料管理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被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过后,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就是徽州某建筑公司。
法官最终做出由被告徽州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毕某货款140000元及利息的判决。后徽州某建设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市中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徽州某建设公司在将应付的货款及利息如数打入法院账号,由法院转交给原告毕先生。
区法院潜口人民法庭庭长 庄翊:在这里法院也相应的提醒供货方,在规范自己经营的同时,首先第一点要提高证据意识,在跟总承包方建立买卖合同的时候,要看一下授权委托书或者是总的承包合同,最终在签字时最好是让项目部或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这样避免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因为证据不强或者证据的证明力不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最终让自己应得的货款索要无门。